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 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促进基金会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同制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其职责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制订人力资源年度发展规划、分配原则、薪资标准,规划薪酬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秘书处可以根据不同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和工作要求按需设置职位。
第二章 聘用
第三条 基金会对合同制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聘任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竞争上岗,聘约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
第四条 所有新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试用期为 3 个月。试用期满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做出直接评价,提出是否转正的意见。
第五条 聘用合同
1.合同的签订。合同制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 3 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依法享受工资及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2.合同的解除。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提请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对方应有的补偿和赔偿。
3.合同终止和续订。聘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合同终止须按时办理终止手续。若双方均有续订合同的意愿,聘用合同可以续订。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为合同制工作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包括聘用合同、岗位责任书、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三章 薪酬
第七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酬金、年度激励酬金等。
第八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基金会负责缴纳单位应缴的部分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应缴部分。
第四章 培训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战略目标和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规划,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及其他技能的培训。
第十条 培训是年度考核不可或缺的内容。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基金会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十一条 基金会鼓励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进行业务深造,积极自我学习或参加外部组织的各种培训,基金会在时间和资金上给予适当的支持,并考察培训效果。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分为工作业绩、工作态度、能力及适应性、存在问题及改善措施四部分,通过自我评价、同事互评、直接主管评价和部门负责人等全方位评估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考核结果将作为个人聘任、工资调整、奖惩、评优和个人培训发展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在本职岗位上做出贡献,模范地遵循和宣传基金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推进基金会建设,维护基金会利益、声誉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基金会管理规章制度,损害基金会和西安工程大学形象、声誉,给基金会利益和管理秩序带来不良后果的人员,基金会将视其情节轻重以及给基金会造成损失和影响的严重程度,分别予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等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