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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严谨、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基金会所有公布的信息要体现及时性、公开性、权威性、严肃性、全面性。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开:

(一)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秘书长简历等;

(二)基金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三)基金会联系方式;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六)基金会有关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收入与支出情况;

(七)基金会重大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八)基金会动态信息或相关新闻;

(九)其它允许公开的基金会相关信息。权利人未向基金会提出不公开信息要求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六条 基金会对下列信息将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

(二)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三)内部工作信息;

(四)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第八条 基金会应公开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还应及时公开评审结果;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应公开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九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三章 信息公开途径

第十条 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西安工程大学信息公开网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一条 作为慈善组织,基金会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西安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经市民政局审核后,基金会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西安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公布全文,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健全完善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就基金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建立捐赠人对捐赠到款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效果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基金会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五条 根据公开办法,前述第五条规定的应主动予以公开的信息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审批,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 2020 年 7 月 26 日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 4 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