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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1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促进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合理有效的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和工作领域,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发展的需要,如需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时,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三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本会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为: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办事处。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基金会章程,并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每年年底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向其授权。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利益,并使用机构全称。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任命。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内不再设办事机构。全职工作人员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兼职工作人员由原单位管理。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公章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由基金会统一管理,执行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单独开立银行帐户。分支(代表)机构的行政经费自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