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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16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各类捐赠资产使用风险,实现保值增值,更好地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应当遵守安全性原则,充分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应当遵守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充分、高效使用捐赠资产,在确保年度各类公益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资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第二章 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和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的,基金会应当遵守约定。

第五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包括:

(一)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

(二)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四)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六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收益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并用于公益目的。

第三章 组织框架及职责

第七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组织架构包括:投资委员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八条 为保证基金会投资活动专业化,降低基金会投资活动的风险,特设立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由秘书处推荐的理事、相关领域专家及学校领导组成,行使日常投资决策和监管之责。投资委员会成立以前,其职能由基金会决策委员会代行。投资委员会主要职贵包括:

(一)从专业化角度分析投资活动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

(二)组织投资活动市场研究和市场调查,向理事会提出日常投资建议;

(三)监控资金投资过程的安全性和科学性;

(四)实时监控投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二)审批基金会年度投资活动计划;

(三)检查、监督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通过审批后的年度投资活动计划;

(二)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投资执行情况;

(三)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四章 运作流程

第十一条 秘书处在投资委员会指导下提出年度投资活动计划,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投资委员会,经投资委员会全票通过后交由秘书处运作日常资金投资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银行存款以及基金会基本户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可由秘书处本着安全、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提出年度投资活动计划,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签字后直接由秘书处负责执行。

第五章 风险防范与监管

第十三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图相关。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三)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直接买卖股票;

(三)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四)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五)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七)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八)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九)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投资活动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行为的,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九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