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职权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换届、改选、增补主要负责人和修改章程;
(二)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三)重大捐赠项目;
(四)投资理财计划和重大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置换等);
(五)发生投资理财风险(如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等);
(六)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和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七)基金会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八)参与重大涉外活动:
1.吸收境外人士为理事、监事或担任名誉职务;
2.与境外机构、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3.接受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
4.邀请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5.以基金会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考察等。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由相关人员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有关情况,并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通过,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根据发生的重大事项实际情况,按规定要求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报告人及时报告单位的重大事项,并由此避免国家、单位资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