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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14    点击量:

为做好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的筹募、管理、使用,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保护捐增人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地进行基金项目开发,规范化管理基金项目,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的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支持西安工程大学教育事业发展,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一)资助本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项目配套及设施建设;

(二)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以及优秀教师、科研人员奖励基金;

(三)资助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出版学术著作以及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

(四)资助本校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五)加强本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资助本校与国内外大学、企业、其他组织、政府间的公益性合作项目和学术交流;

(六)资助本校其他与办学有关的公益活动。

第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三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在《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完毕后,项目联系人须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完成立项工作,提交该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受益单位须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各年度非限定性捐赠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六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办公室。

第八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一)项目初审由基金会办公室按照《章程》和当年度资助规划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项目评审会议审议。

(二)项目评审会议由基金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及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项目申请人可以在评审会上进行陈述。

(三)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入选项目,报理事长决定是否资助。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

第九条 基金会办公室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将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捐赠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受益单位)。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限定性捐赠的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受益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捐赠资金使用申请,注明金额和用途。赠资金使用申请须经审批同意后,受益单位方可使用捐赠款。受益单位应按时向基金会办公室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受益年度在1年以上且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受益单位每半年须提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的简报,送交基金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根据《接受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