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2019第1号)的通知,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得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知识分享:什么是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
根据我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通过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以捐赠财产的方式参与公益性活动,向社会奉献爱心,即可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这是捐赠者的一项法定权利。
◆企业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撰稿:孙沛勋 审稿:杨永革)